内容 |
五保供养对象办理流程 |
联系电话 |
0906-3475004 |
办理地址 |
民政局 |
相关法律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政府令第158号) |
许可条件 |
(一)无劳动能力。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二级以上残疾人、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但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青少年,视为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虽然有土地承包经营收入、集体经营分配收入或者其他收入但生活水平仍低于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视为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因生活困难需要经常救济,或者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年老、多病、残疾、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失踪的,视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 |
申请资料 |
办理材料: 1、《农村五保供养申请、审批表》; 2、《农村五保对象民主评议记录》; 3、家庭户口本; 4、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其他相关材料。 |
办理程序 |
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五保供养条例》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五保供养人员的供养金如何确定: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制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按照不低于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确定的标准,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 个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公告上报→乡、民族乡 、镇人民政府审核→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审核意见→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经批准的享受五保供养待遇(也可入院集中供养、也可在家分散供养)。 |
办理部门 |
民政局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10:00-14:00,下午16:00-19:30 |
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政府令第15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