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日起,全县已进入春季大风天气时节,为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护各族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风天气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新政办发〔2017〕5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发布禁火令。
一、本禁火令自发布之日起至5月31日止。
二、在执行“禁火令”及清明节期间,严禁大风天气在户外做饭、打馕、烤火、焚烧垃圾;严禁在一切地方随意烧荒、烧植物秸杆、烧地边草。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田林网、宜林荒山、未成林造林地、灌木林地等易引发火灾的地段违规用火。
四、广播、电视等媒体要充分发挥宣传优势,执行“禁火令”期间,开辟专栏节目,扩大宣传范围,增强宣传效果。
五、结合防火监督检查,深入牧区、企事业单位、乡镇、农村开展面对面的宣传教育,大力开展消防宣传“五进”工作,提高广大群众的火灾防范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拨打“96119”火灾隐患举报电话。
六、各乡(镇、场)、各部门针对春季大风天的火灾特点,教育广大群众,改变在房前屋后堆放柴草等不良习惯,预防和减少因用火不慎、春耕烧荒、祭奠等引发的火灾事故。
七、对违反以上禁令的单位和个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违反以上禁令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八、凡违反本禁火令的,由有关职能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