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我县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推进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充分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规范资金使用与管理,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农村电子商务服务规范>(试行)和< 农村电子商务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商建字〔2016〕17号)、财政部《关于开展2016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6〕82号)和《福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电子商务的实施意见》(〔2016〕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电子商务进农村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一、专项资金来源
电子商务专项资金来源于中央专项资金和县级专项资金,其中中央财政支持的电子商务进农村专项资金1500万元;县财政预算安排的电子商务进农村发展扶持资金500万元。专项资金由县商经委、财政局共同管理,县商经委负责确定年度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建立资金使用台账,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
二、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原则
(一)强化引导,优化环境。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导向作用,通过引导、示范和培育等方式,调动企业和社会发展电子商务的积极性,培育有利于电子商务在农村加快发展的优良环境。
(二)突出重点,打造示范。创新扶持机制,将示范县专项资金的使用和其他专项资金衔接起来,选择优势项目进行重点扶持,培育全国知名的电子商务企业和品牌,通过示范效应带动电子商务在农村整体发展。
(三)规范管理,注重实效。规范项目的申报、评审和管理,在科学、公开、公正的原则下择优扶持,提高专项资金安排使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三、扶持范围和内容
(一)支持县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和乡镇、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点建设和设备购入。
(二)支持建设县、乡、村三级电子商务物流配送体系,着重解决物流 “最后一公里”。鼓励商贸流通、第三方物流和本地物流企业,采取市场化的方式建立农村电子商务物流解决方案。
(三)支持为发展农村电子商务而开展的农产品的培育、宣传、推广和质量保障体系建设。
(四)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各类培训机构、涉农企业、合作社工作人员和农民,进行电子商务政策、理论、运营、实操等方面培训,重点培训农村青年、返乡大学生、退伍军人、贫困户等。
(五)支持农村电子商务示范创建、宣传、推广和电商扶贫。
四、专项资金的申请单位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必须是依法取得符合相关项目要求资质的企业法人。
(二)健全的财务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企业法人和企业近五年来无违纪违法犯罪记录,信用记录良好。
五、专项资金申请、审批和拨付程序。
(一)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和项目单位必须一致。
(二)项目单位对向县商经委申报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项目单位的项目申报资料由县商经委审核,经县政府批准后,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申请资料不限于但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和要求、项目承办单位名称、工程进度安排、完成时限、绩效目标、项目承办单位责任人等。
(四)县商经委负责提出具体工作方案及资金分配初步建议,经县财政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
(五)经县政府批准的项目资金,由县财政局会同商经委规定程序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
六、监督检查
县商经委会同财政、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对电子商务进农村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实施监督、检查,项目单位提供虚假资料骗取电子商务进农村专项资金的违法行为,由有关部门负责追回资金,并取消以后该项目单位专项资金的申请资格,同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附则
(一)本制度由县商经委、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福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