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填报单位:福海县农业农村局 填报时间:2022年7月25日 |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违法自然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立案时间 | 法定代表人或自然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号码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 1 | 福农(渔)罚【2022】15号 | 冯志宇非法偷捕、抢夺他人养殖水产品案 | 冯某某 | —— | 2022年4月3日 | 冯某某 | 6543****** | 2022年4月3日上午8时,冯志宇在福海水库捕鱼被承包福海水库的王三瑞发现后送至福海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法调查。 | 当事人涉嫌非法偷捕、抢夺他人养殖水产品,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渔获物(8.9公斤)退还给福海县水库承包商王三瑞;2、罚款2000元(贰仟元整)。 | 福海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2022年4月28日 | |
| 2 | 福农(农膜)罚【2022】16号 | 白金云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用薄膜案 | 白某某 | —— | 2022年4月2日 | 白某某 | 6523****** | 2022年4月2日晚20时45分,发现白金玉在福海县阔克阿尕什乡都孜根德村对所承包的100亩耕地进行犁地作业,现场25亩所犁耕地中发现大量未回收的农用薄膜。 |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用薄膜,其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和《农用薄膜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元(壹仟元整)。 | 福海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2022年6月2日 | |
| 3 | 福农(农膜)罚 【2022】17号 | 朱志玉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用薄膜案 | 朱某某 | —— | 2022年4月7日 | 朱某某 | 6542****** | 2022年4月7日17时23分,发现朱志玉在解特阿热勒镇博塔莫英村对所承包的80亩耕地进行犁地作业,现场25亩所犁耕地中发现大量未回收的农用薄。 | 朱志玉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用薄膜违反了其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和《农用薄膜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800元(捌佰元整)。 | 福海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2022年4月24日 | |
| 4 | 福农(兽药)罚【2022】18号 | 福海县天牧兽药店经营劣兽药案 | 福海县天牧兽药店 | 92654323MA77JWQJ8J | 2022年4月22日 | 马某某 | 6543****** | 2022年4月22日12时15分,发现福海县天牧兽药店经营劣兽药。 | 福海县天牧兽药店经营劣兽药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兽药共计16盒、7袋 2、罚款837元(捌佰叁拾柒元整) | 福海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2022年5月24日 | |
| 5 | 福农(机)罚【2022】19号 | 蒲大虎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操作拖拉机案 | 蒲某某 | —— | 2022年4月9日 | 蒲某某 | 6543****** | 2022年4月8日14时57分,在福海县齐干吉迭乡阿克达拉片发现蒲大虎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驾驶拖拉机。 | 蒲大虎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操作拖拉机违反《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500元(伍佰元整)。 | 福海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2022年4月29日 | |
| 6 | 福农(种)罚【2022】20号 | 福海县向日葵农资经营店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案 | 福海县向日葵农资经营店 | 92654323MA7G9DAH1H | 2022年4月7日 | 杨某某 | 6105****** | 2022年4月7日20时10分,发现福海县向日葵农资经营档案填写不规范。 | 福海县向日葵农资经营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贰仟元整) | 福海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2022年4月18日 | |
| 7 | 福农(机)罚【2022】21号 | 刘英驾驶未按规定检验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案 | 刘某 | —— | 2022年4月8日 | 刘某 | 6526****** | 2022年4月8日18时15分,在阔克阿尕什乡阔普霍拉村刘英所雇佣的驾驶员杜恩强违规驾驶未按规定检验的大型工程机械。 | 当事人驾驶未按规定检验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贰仟元整) | 福海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2022年4月20日 | |
| 8 | 福农(机)罚【2022】22号 | 王文斌驾驶未按规定检验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案 | 王某某 | —— | 2022年4月8日 | 王某某 | 6205****** | 2022年4月8日19时20分,在阔克阿尕什乡阔普霍拉村王文斌所雇佣的驾驶员沈治财违规驾驶未按规定检验的大型工程机械。 | 当事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贰仟元整) | 福海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2022年4月20日 | |
| 9 | 福农(农膜)罚【2022】23号 | 苟学义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用薄膜案 | 苟某某 | —— | 2022年3月8日 | 苟某某 | 6523****** | 2022年4月9日19时50分,在喀拉玛盖镇北干渠电线杆281号地块发现苟学义正在对120亩耕地进行犁地作业,现场约25亩犁耕地中发现大量未回收的农用薄膜。 | 苟学义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用薄膜违反了其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和《农用薄膜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800元(捌佰元整)。 | 福海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2022年5月10日 | |
| 10 | 福农(机)罚2022]24号 | 玉苏普·吐尔逊未按照规定取得相应的牌照,擅自将大型工程机械投入使用案 | 玉某某 | —— | 2022年4月9日 | 玉某某 | 6531****** | 2022年4月9日16时12分,在喀拉玛盖镇发现玉苏普·吐尔逊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的牌证,擅自将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投入使用。 | 当事人其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贰仟元整) | 福海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2022年5月6日 | |
| 11 | 福农(机)罚2022]25号 | 董争光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操作拖拉机案 | 董某某 | —— | 2022年4月18日 | 董某某 | 4127****** | 2022年4月18日18时47分,在公安农场发现董争光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驾驶拖拉机。 | 当事人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是三条之规定,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五十二条之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500元(伍佰元整)。 | 福海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2022年5月6日 | |
| 12 | 福农(种)罚2022]26号 | 福海县家乐商店经营未备案农作物种子案 | 福海县家乐商店 | 92654323MA7A286H9R | 2022年4月20日 | 周某某 | 6526****** | 2022年4月20日13时17分,福海县家乐商店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 | 福海县家乐商店《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条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贰仟元整)。 | 福海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2022年5月7日 | |
| 13 | 福农(种)罚〔2022〕27号 | 福海县敏丰农资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案 | 福海县敏丰农资有限责任公司 | 91654323572538826F | 2022年4月21日 | 刘某 | 4127****** | 2022年4月21日17时35分,福海县敏丰农资有限责任公司农作物种子经营档案未填写。 | 福海县敏丰农资有限责任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贰仟元整) | 福海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2022年5月11日 | |
| 14 | 福农(农膜)罚〔2022〕28号 | 冶德祥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用薄膜案 | 冶某某 | —— | 2022年4月4日 | 冶某某 | 6526****** | 2022年4月4日上午11时30分,在一农场三分场发现冶德祥焚烧废旧农田地膜案。 | 冶德祥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用薄膜其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和《农用薄膜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元(壹仟元整)。 | 福海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2022年5月31日 | |
| 15 | 福农(农膜)罚〔2022〕29号 | 蒲昌兴焚烧废旧农田地膜案 | 蒲某某 | —— | 2022年4月25日 | 蒲某某 | 6543****** | 2022年4月25日14时00分,在解特阿热勒镇博塔莫英村蒲昌兴焚烧废旧农田地膜 | 蒲昌兴其行为违法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田地膜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和《农用薄膜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田地膜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800元(捌佰元整)。 | 福海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2022年5月13日 | |
| 16 | 福农(渔)罚【2022】30号 | 乌恩都尔斯别克·赛铁尔汗在禁渔期销售水产品案 | 乌某 | —— | 2022年5月7号 | 乌某 | 6543****** | 2022年5月1日,接到群众举报后,经询问得知当事人在乌伦古湖中海子水域附近看自家牛时捡到两袋子装有鱼的编织袋,并拿回家存放到冰柜里准备销售。 | 当事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渔获物41公斤2、罚款2000元(贰仟元整)。 | 福海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2022年6月1日 | |
| 17 | 福农(渔)罚【2022】31号 | 吉格尔别克·哈力木别克违反禁渔期规定捕捞水产品案 | 吉某某 | —— | 2021年5月2日 | 吉某某 | 6543****** | 2022年5月2日12时30分,吉格尔别克·哈力木别克在乌伦古湖水域捕捞水产品时被渔政巡护人员当场抓获。 | 当事人违反禁渔期规定非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贰仟元整)。 | 福海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2022年6月15日 | |
| 18 | 福农(渔)罚【2022】32号 | 马海峰违反禁渔期规定捕捞水产品案 | 马某某 | —— | 2022年4月30日 | 马某某 | 6543****** | 2022年4月30日11时30分,马海峰在乌伦古湖水域捕捞水产品时被渔政巡护人员当场抓获。 | 当事人违反禁渔期规定非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贰仟元整)。 | 福海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2022年6月24日 | |
| 19 | 福农(渔)罚2022]33号 | 金斯汗·胡达依别尔违反禁渔期规定捕捞水产品案 | 金某某 | —— | 2022年5月14日 | 金某某 | 6543****** | 2022年5月2日12时30分,吉格尔别克·哈力木别克在乌伦古湖水域捕捞水产品时被渔政巡护人员当场抓获。 | 当事人违反禁渔期规定非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元(壹仟元整)。 | 福海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2022年5月22日 | |
| 20 | 福农(渔)罚【2022】34号 | 加林·哈依沙违法禁渔期规定捕捞水产品案 | 加某某 | —— | 2022年5月15号 | 加某某 | 6543****** | 2022年5月15日17时,加林·哈依沙在乌伦古湖水域捕捞禁捕水产品:鲤鱼4条。 | 当事人违反禁渔期规定非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200元(壹仟贰佰元整)。 | 福海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2022年7月3日 | |
| 21 | 福农(渔)罚【2022】35号 | 蒋海文违反禁渔期规定捕捞水产品案 | 蒋某某 | —— | 2022年5月14号 | 蒋某某 | 6543****** | 2022年5月14日12时,蒋海文在乌伦古湖水域捕捞水产品:鲫鱼2公斤。 | 当事人违反禁渔期规定非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300元(叁佰元整)。 | 福海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2022年6月13日 | |
| 22 | 福农(动检)罚【2022】36号 | 马德胜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 马某某 | —— | 2022年5月16号 | 马某某 | 6542****** | 2022年5月16日17时14分,在G304高速路出入口处发现新K20998重型仓栅货车上载有12头牛,经检查发现马德胜经营未附有检疫证明动物。 |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1000元(壹万壹仟元整)。 | 福海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2022年5月25日 | |
| 23 | 福农(动检)罚【2022】37号 | 木拉依·木拉提汗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 木某某 | —— | 2022年5月16号 | 木某某 | 6542****** | 2022年5月16日17时14分,在G304高速路出入口处发现新K20998重型仓栅货车上载有13头牛,经检查发现木拉依·木拉提汗经营未附有检疫证明动物。 |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2800元(贰仟捌佰元整)。 | 福海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2022年5月20日 | |
| 24 | 福农(渔)罚【2022】38号 | 别克波拉提·托也西涉嫌违法禁渔期规定捕捞水产品案 | 别某某 | —— | 2022年5月24号 | 别某某 | 6543****** | 2022年5月24日,在乌伦古湖水域禁渔期间非法捕捞水产品,,现场有渔网1片,钢叉一把,鱼获物两条。 | 当事人违反禁渔期规定非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元(壹仟元整)。 | 福海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2022年6月14日 | |
| 25 | 福农(渔)罚【2022】40号 | 陈照柱违法禁渔期规定捕捞、销售水产品案 | 陈某某 | —— | 2022年6月13号 | 陈某某 | 3208****** | 2022年6月6日11时,福海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到群众举报,朱涛禁渔期间内收购陈照柱在乌伦古湖小海子利用给水产公司捕捞池沼公鱼期间的狗鱼、梭罗、五道黑、鳊鱼、红眼等在禁渔期间捕捞 | 当事人违反禁渔期规定非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35000元(叁万伍仟元整)。 | 福海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2022年6月20日 | |
| 26 | 福农(渔)罚【2022】41号 | 福海县鱼渔愉店违反禁渔期规定收购水产品案 | 福海县鱼渔愉店 | 92654323MA78ADWHXH | 2022年6月10号 | 朱某 | 6543****** | 2022年6月6日11时,福海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到群众举报,朱涛禁渔期间内收购陈照柱在乌伦古湖小海子利用给水产公司捕捞池沼公鱼期间的狗鱼、梭罗、五道黑、鳊鱼、红眼等在禁渔期间捕捞 | 当事人违反禁渔期规定非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4000元(肆仟元整)。 | 福海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2022年6月20日 | |
| 27 | 福农(渔)罚【2022】42号 | 张天久违反禁渔期规定捕捞水产品案 | 张某某 | —— | 2022年6月27号 | 张某某 | 6543****** | 2022年6月27日,张天久等三人在乌伦古湖水域捕捞禁补水产品 | 当事人违反禁渔期规定非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200元(壹仟贰佰元整)。 | 福海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2022年7月05日 | |
| 28 | 福农(渔)罚【2022】43号 | 木拉提·阿加恩违反禁渔期规定捕捞水产品案 | 木拉提·阿加恩 | —— | 2022年6月27号 | 木拉提·阿加恩 | 6543****** | 2022年6月27日,当事人在乌伦古湖水域捕捞水产品。 | 当事人违反禁渔期规定非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500元(壹仟伍佰元整)。 | 福海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2022年7月06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