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鼓励和支持农民购买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增产增效、农民节本增收,促进我市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地发展,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等有关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规定,制订本制度。
补贴原则
补贴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农民直接受益的原则。
1、公开,指补贴政策、办法公开,补贴资金操作过程透明。通过公示、公布等多种形式使农民充分了解补贴政策信息。
2、公平,指所有符合补贴条件的个人和组织都有享受补贴的平等权利。
3、公正,指资金分配、补贴机具目录、补贴对象确定等全过程公正。按事先公布的优先补贴条件,公正确定享受补贴的农民名单,并公示,接受监督。
4、农民直接受益,指保证补贴资金全部补贴到农民,做到资金到位,机具到位,服务到位,使补贴的农业机械切实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发挥作用,确保农民受益。
二、补贴对象、机型及标准
1、补贴对象为符合国家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规定条件的本地区农牧渔民、农场(牧场、林场)职工、从事农机服务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2、纳入补贴范围的农业机械应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当年公布的补贴目录先进适用的农机具。优先支持生产急需机械,年度补贴机型实行动态管理。
3、严格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目录的补贴标准。
补贴金额不得超过补贴标准。一户农民年享受补贴机具不超过1套(1台主机及3台配套农具),设施农业温室大棚机械补贴数量不超过5个标准棚配置。农民合作社和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补贴资金总额原则上以合作社入会会员数量为上限。
三、全价购机及其结算程序
1、政策公告。通过媒体、乡村公告、印发宣传手册等方式将补贴对象、优先补贴条件、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购机程序、工作机构、咨询电话以及相关要求等进行宣传。
2、购机者申请审核。确定的补贴对象和单机补贴额度等情况要在乡镇及村委会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同时公布乡镇人民政府和市农机、财政、纪检等部门的举报电话。公示无异议后,汇总上报市农机局审批。
3、确定补贴对象。市农机局确定购机名单、购机数量和补贴额,将确定补贴对象的基本信息和拟购机具品目的信息录入管理系统。
4、全价购机。购机者持身份证明原件、购机审批表前往经销商处自主选机、议价购机。议定后,经销企业须认真核对购机者相关证件和信息,供货并收取购机款。经销企业供货后,及时将补贴机具信息录入管理系统,进行供货确认。补贴对象可以在自治区区域范围内自主选机购机,允许跨县选择经销商购机,但补贴手续必须在所在地办理。
5、补贴机具核实。农机局按照有关要求对购机户所购机具进行人机合影、编号,喷涂统一标记,系统录入,建档保存。
6、结算报账。县市农机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结算资料与管理系统信息的核对工作,经核对无误后在结算明细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结算资料报县市财政局,财政部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通过“一卡通”形式向补贴对象兑付资金。
四、监督管理
1、邀请相关部门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市农机局负责对已补对象详细资料存档备查,接受社会监督。
2、补贴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农机主管部门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对购置机具使用管理和检查。农机部门及时对已购补贴机具进行核对、登记、编号,建立购机补贴档案,档案内容包括:购机者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联系方式、机具型号、购置数量、补贴金额、购机补贴申请审批表及机具编号等,建立购机补贴档案库,实行计算机管理。
3、享受补贴的农机具,二年内不得擅自转卖或转让。确需转卖或转让的须经乡镇审核,并报县级财政和农机部门批准,违反此规定的三年内不得再次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4、农机局在本年11月底前将补贴资金使用评价报告、补贴工作总结及购机补贴电子档案资料及时上报。
本制度自2013年5月1日起实施。
福海县农牧业机械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