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实施细则(实行)》《阿勒泰地区加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权益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为倡导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传递社会正能量,经调查核实和评审,拟对陈宗燚、俄热斯·乌木尔别克、马桂芳抢险、救灾、救人等行为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现予以公示。
1.陈宗燚,男,汉族,1990年12月出生,户籍地陕西省汉中市镇巴县,某公司项目工人。(因相关事迹不宜公开,暂不对外公示)
2.俄热斯·乌木尔别克,男,2010年5月出生,福海县某中学学生。
2024年4月30日下午,俄热斯·乌木尔别克在上学途中,发现某小区楼栋旁,临近该楼栋天燃气主管的垃圾桶着火,面对这一突发情况,俄热斯·乌木尔别克并没有置之不理,而是迅速果断采取行动,立刻从就近居民楼单元内取出灭火器,及时扑救了垃圾桶中燃起的大火。
3.马桂芳,女,汉族,1980年3月出生,群众,福海县某镇中心小学教师。
2024年4月27日中午12时许,马桂芳发现对门哈萨克族老人家里着火后,来不及安排家中两个孩子,只交代给家里的老大“看好弟弟!”,立即拿起家里的灭火器赶往邻居家救火,手里的灭火器喷完后,火没有熄灭,又跑去楼道中拿起灭火器继续灭火,为后续赶到的消防队争取了宝贵的救援时间。
经审核,拟对陈宗燚、俄热斯·乌木尔别克、马桂芳见义勇为行为予以确认,公示时间为2024年11月20日至2024年11月27日。公示期间,如对申请人或事迹异议,请书面向福海县见义勇为评选表彰委员会办公室反映。
监督受理电话:0906-3475140
福海县见义勇为评选表彰委员会
2024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