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内河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所有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必须申报检验合格后方可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机构改革后为加强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渔船检验发证工作制度,保障辖区内渔业船舶生产和渔民生命财产安全,切实做好2025年度渔船检验及换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验对象、时间地点及工作人员安排
(一)检验对象
持有福海县农业农村局核发的《内陆渔业船舶证书》的福海县辖区内外符合申报初次检验、营运检验、临时检验相关条件的渔业船舶。
(二)检验时间和地点
按照2025年渔船年度检验时间安排表(附件1)确定本辖区渔船的分布情况及数量、并通知相关船主。渔船船主按照福海县交通运输局工作安排将渔船有序开到指定的地点进行船舶检验。
(三)检验工作人员
检验工作由福海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持有渔船检验适任制资格证人员:塔布斯·叶尔哈依甫、阿依恒·切特克拜同志对本辖区渔船进行检验。
二、检验依据、审验程序及需提交资料
(一)检验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2.《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9年第28号);
3.《内河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交通运输部海事公告第6号公布);
4.《内河小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交通运输部海事公告第5号公布)。
(二)审验程序
1.渔船船主填写并提交《渔船法定检验申请表》(附件2);《内河小渔船安全环保技术状况声明书》(附件3、附件4);
2.渔船到达指定的检验点进行实船检验;
3.检验合格的渔船拍照存档;
4.检验机构签发《内河渔船安全证书》。
(三)提交资料
1.《渔船法定检验申请表》、《内河渔船安全环保技术状况声明书》;
2.原农业农村局核发的《内陆渔业船舶证书》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及有关证明材料;
3.申报初次检验、临时检验规定的有关材料复印件1份;
4.渔船船主身份证复印件1份。
(四)检验要求
渔船检验具体要求、根据《关于做好阿勒泰地区渔船检验准备工作的通知》(泰交发明电(2021)19号)文件精神执行。
三、检验各阶段工作安排
(一)准备阶段(2025年4月初至5月中旬)
1.检验机构负责准备《渔船法定检验申请表》(附件2)、《内河渔船安全环保技术状况声明书》(附件3、附件4)等材料,积极配合船舶所有人,做好宣传,提高渔民依法如期报检的自觉性,渔民应如实填写《渔船法定检验申请表》及《内河渔船安全环保技术状况声明书》后及时进行渔船检验申报,并对声明的内容负责。
2.渔船所有人对渔船船体水密性、安全配备进行自查自纠,修整船体、刷写船名号、配备合格安全的船用产品等,确保船舶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二)检验阶段(2025年5月中旬至9月初)
根据2025年渔船年度检验时间安排表(附件1)对乌伦古湖水域、吉力湖水域、阿勒泰二牧场水库、一农场水域、181团水域、182团水域、喀拉玛盖哈拉霍英水库、青河农场等地组织开展渔船检验,并收集整理有关数据、资料。
(三)发证阶段(2025年9月初至10月底)
渔业船舶检验人员完成全部法定检验项目和申请人申报的检验项目检验后,检验合格的,录入中国海事协同管理平台船舶检验系统,制作《内河渔船安全证书》,证书由实施检验的验船师签署并盖章及时放给船舶所有人。检验完成后,应及时将渔船档案移交档案室归档。
四、工作要求
(一)渔船检验工作关系到渔民海上生产的安全,检验机构要以对广大渔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配合,紧紧围绕分解任务和既定日标,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抓好检验工作的落实,确保完成工作任务。
(二)渔船检验人员要严格按照渔船检验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有序开展渔船检验工作,督促渔船船主配齐消防和救生设备,确保检验质量。对辖区内渔船应检尽检,对有违法行为尚未处理完成、证书不齐全或无效等不符合检验要求的渔船,一律不予检验。
(三)检验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相关要求。
(四)积极与县农业农村局联系沟通、邀请相应人员参加渔船检验工作,检验结束后及时将检验结果通报给农业农村局。
附件1:2025年渔船年度检验时间安排表
附件2:渔船法定检验申请表
附件3:内河小型渔船安全环保技术状况声明书
附件4:内河小型以上渔船安全环保技术状况声明书
福海县交通运输局
2025年4月15日